开元棋牌- 开元棋牌官方网站- APP下载港股科技ETF天弘: 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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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科技ETF天弘: 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录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国证港股通科
为明确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除非另有约定,《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托管协议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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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标的证券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此
外,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
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
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工具(国债期
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
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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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13)在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
借证券应适用本条第(11)款的限制规定;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
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1)、(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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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有最新法律法规、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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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五)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
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
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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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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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付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
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第
三方存管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基金管理人发起,
经过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资
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
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资金账户另行开立托管资金账户以外的其他
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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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允许的各类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在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
金托管资金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与
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
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加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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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
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
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印章后发至基
金托管人并以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
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章和印鉴与授权
文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
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
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合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如需托管人撤销尚未执行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作废指令或作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
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加盖公
章的新的授权文件以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
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应当在邮件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托
管人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
权文件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扫描件内容不同,由
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传真号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约定的形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
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佣金费率
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本基金参加期权交易前,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证券账户指
定交易在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由相应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为本产品开立衍
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
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
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
托管协议
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由于相关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信息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估值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期货账目,确保双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依据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招募说明
如果登记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
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
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
托管协议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
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基金托
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送
达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
施:(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
发函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2)在定期报告中,对未按约定
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3)未送达实物凭
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3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
停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后
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资金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金融衍生工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等)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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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
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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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
货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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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合理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原因,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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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
配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若《基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
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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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进行调整,并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必要的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上一款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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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适用于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十一、基金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结算等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
用,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
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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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的其他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
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
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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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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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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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董事、监事、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基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作出
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禁止行为,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规定执行,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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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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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
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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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建设银行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更多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建设银行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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